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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修業辦法

真理大學國際專修部學生修業辦法

民國113年10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國際專修部依據「教育部重點產業領域擴大招收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實施計畫作業要點」招收外國學生,為規範本校國際專修部華語先修學生(以下簡稱先修生)入學資格、學雜費、住宿費、課程銜接及獎勵機制等,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本辦法僅適用於就讀本校國際專修部之先修生,以一年為限。先修生完成華語學習且順利就讀本校日間學士班者,則適用本校學則。
第三條
入學資格:
  1. 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所定外國學生身份,且具學士班入學資格。
  2. 申請來臺於國際專修部先修華語每人以一次為限,遇特殊事由中斷,經教育部同意後,得再申請一次。
第四條
入學審查:
  1. 申請者通過審查且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本校發給入學許可,並將錄取名冊函報教育部,由教育部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轉知各駐外館處。
  2. 申請者所繳入學證明文件如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如經查明,本校將取消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則開除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發現者,由本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五條
修課規範:
  1. 先修生修業期間以一年為限,期間限修讀華語課程。每學期上課期間以每週修讀二十小時為原則,全學年至少須修讀滿七百二十小時。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重新申請入學本校國際專修部者,前次修讀之時數不予認列,應重新修讀滿七百二十小時。
  2. 先修生之學業成績考核,包含平時成績、期中成績及期末成績;成績評量標準、方式由授課教師依課程實際需求自訂,並公布於課程內容中,且須向學生敘明該標準。
  3. 先修生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後送交國際專修部,不得更改。但如屬教師之失誤有遺漏或核算錯誤者,由任課教師將「學生成績更正申請表」暨相關資料備妥,以書面送交國際專修部辦理更正,最遲應於成績送達後二週內提出。
  4. 先修生之缺曠課登記與請假,按本校華語文中心華語生缺曠處理作業規定、本校學生請假辦法及本校學則辦理;如先修生累積缺課時數過多,由國際專修部會同相關單位審查討論,得提專簽予以退學處分,學生須依規定離境。
  5. 先修生於華語先修期間之一學年期滿前,應達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A2)標準,始得接續修讀原錄取學系之日間學士班一年級課程;未達標準者,本校將採退學處分,學生須依規定離境。
  6. 先修生於華語課程先修期間不得轉系或轉學、亦不得休學;但於正式修讀日間學士班課程一年後,得申請轉系或轉學,申請轉系或轉學之學系,限符合教育部規範之相關學系。
  7. 先修生修讀之華語課程皆不採認為畢業學分,學生順利進入本校日間學士班一年級就讀後,須依本校學則完成日間學士班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
  8. 華語先修課程如委由校外代訓單位訓練,則先修生之課程修習規劃依代訓契約書或代訓單位之課程說明等規定辦理。
第六條
學雜費及住宿費依本校公告收費標準辦理,並依教育部相關規定繳交。
第七條
先修生得依教育部規定申請來臺就學之學生簽證,修業期間須持有效居留證件。
第八條
為鼓勵學習,國際專修部得視學生在學期間學習表現及操行紀錄,核予獎學金或其他獎勵。
第九條
先修生於本校學習期間須遵守本校校規、學生手冊及相關規章。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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