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入學學生修業辦法
真理大學國際專修部學生修業辦法
民國113年10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14年10月2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4年10月2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國際專修部依據「教育部重點產業領域擴大招收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實施計畫作業要點」招收外國學生,為規範本校國際專修部華語先修學生(以下簡稱先修生)入學資格、學雜費、住宿費、課程銜接及獎勵機制等,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入學資格:
- 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所定外國學生身份,且具學士班入學資格。
- 申請來臺於國際專修部先修華語每人以一次為限,遇特殊事由中斷,經教育部同意後,得再申請一次。
第三條
入學審查:
- 申請者通過審查且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本校國際專修部發給條件式入學許可,並將錄取名冊函報教育部,由教育部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轉知各駐外館處。
- 申請者所繳入學證明文件如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如經查明,本校將取消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則開除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發現者,由本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四條
修課規範:
- 先修生修業期間以一年為限,期間限修讀華語課程。每學期上課期間以每週修讀二十小時為原則,全學年至少須修讀滿七百二十小時。依第二條第二款重新申請入學本校國際專修部者,前次修讀之時數不予認列,應重新修讀滿七百二十小時。
- 先修生之學業成績考核,包含平時成績、期中成績及期末成績;成績評量標準、方式由授課教師依課程實際需求自訂,並公布於課程內容中,且須向學生敘明該標準。
- 先修生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後送交國際專修部,不得更改。但如屬教師之失誤有遺漏或核算錯誤者,由任課教師將「學生成績更正申請表」暨相關資料備妥,以書面送交國際專修部辦理更正,最遲應於成績送達後二週內提出。
- 學生於期中或期末考試期間,因公假、病假、事假及喪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檢附有相關證明文件,於期中、期末考週結束後一星期內向國際專修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完成請假手續;經請假核准後,得准予補考乙次;其餘不符上述情形者不予補考,補考及成績計算事宜,悉依「真理大學學生期中(末)考試請假規則」辦理。
- 學生於考試時有作弊行為者,經查證屬實,除該科目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視情節輕重依據「真理大學學生獎懲規則」予以處分。
- 先修生之缺曠課登記與請假,按本校華語文中心華語生缺曠處理作業規定、本校學生請假辦法及本校學則辦理;如先修生單學期累積缺課時數達 30小時,應給予預警輔導及晤談並留存紀錄、達 45 小時者,由國際專修部會同相關單位審查討論,得提專簽予以退學處分,學生須依規定離境。
- 先修生於華語先修期間之一學年期滿前,應達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A2)標準,始得接續修讀原錄取學系之日間學士班一年級課程;未達標準者,本校將採退學處分,學生須依規定離境。惟入學時語言能力已達前述 A2 標準者,仍須修讀本校另行安排之華語進階課程,並持續精進其華語文能力。
- 學生進入日間學士班後,須於升讀二年級前達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聽力與閱讀測驗進階級(B1)標準;未達標準者,應持續接受所屬學系、國際專修部及華語文中心之輔導與學習追蹤,至達標為止。
- 先修生於華語課程先修期間不得轉系或轉學、亦不得休學;但於正式修讀日間學士班課程一年後,得申請轉系或轉學,申請轉系或轉學之學系,限符合教育部規範之相關學系。
- 先修生修讀之華語課程皆不採認為畢業學分,學生順利進入本校日間學士班一年級就讀後,須依本校學則完成日間學士班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
- 華語先修課程如委由校外代訓單位訓練,則先修生之課程修習規劃依代訓契約書或代訓單位之課程說明等規定辦理。
第五條
獎助措施:
- 先修生於華語先修期間住宿本校四人房宿舍全額住宿費補助,惟另須自付電費及保證金;順利進入原錄取學系之日間學士班一年級就讀之先修生,得依本校境外生助學辦法之規定申請住宿本校四人房宿舍全額住宿費補助(不含電費及保證金)至多八個學期。
- 先修生進入原錄取學系之日間學士班一年級就讀時,本校得視其華語先修期間表現,擇優核發獎勵。詳細獎助辦法另定。
- 先修生進入原錄取學系之日間學士班二年級(第二學年)就讀時,得依本校優秀境外學生獎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申請獎助。
第六條
收費標準:
- 先修生於華語先修期間第一學期免收學費,須繳雜費新臺幣三千元、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以及宿舍保證金、宿舍預收電費、醫療保險費、健康檢查費、平安保險費、居留證申辦費等各項代收代辦費用;先修生於華語先修期間第二學期須繳學費新臺幣二萬四千元、雜費新臺幣三千元、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以及宿舍保證金、宿舍預收電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平安保險費等各項代收代辦費用。
- 順利進入本校日間學士班一年級就讀之先修生,須按本校當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繳交學雜費以及各項代收代辦費用。
- 本校所收學雜費之退費基準按本校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辦理。
第七條
工作許可:
- 先修生經華語聽讀模擬測驗達入門級(A1)標準者,於修業期間內得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並遵循「就業服務法」第五十條之相關規定。
- 先修生須定期向學校如實報告工讀狀況,以便本校視需要進行工讀實地訪查。
第八條
本辦法自114學年度起適用。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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